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364號
- 聲請人
- 大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順
- 相對人
- 黃雍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3 年度司票字第18364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 提示日 即 ││ │ │ │ │ 利息起算日 │├──┼───────┼─────────┼───┼───────┤│001 │100年7月10日 │1,000,000元 │未 載│103年10月20日 │├──┼───────┼─────────┼───┼───────┤│002 │100年8月8日 │1,200,000元 │未 載│103年10月20日 │├──┼───────┼─────────┼───┼───────┤│003 │100年9月8日 │2,500,000元 │未 載│103年10月20日 │├──┼───────┼─────────┼───┼───────┤│004 │100年10月31日 │800,000元 │未 載│103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