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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4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472號

抗告人
亞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4年1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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