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
- 聲請人
- 黃建江
- 相對人
- 晶鑫文創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時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起算日 │ │├──┼──────┼──────┼──────┼─────┤│001 │102年1月14日│1,500,000元 │102年1月25日│THNO520303│├──┼──────┼──────┼──────┼─────┤│002 │102年1月14日│1,500,000元 │102年2月25日│THNO520304│├──┼──────┼──────┼──────┼─────┤│003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4月25日│THNO520305│├──┼──────┼──────┼──────┼─────┤│004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3月25日│THNO520306│├──┼──────┼──────┼──────┼─────┤│005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5月25日│THNO520307│├──┼──────┼──────┼──────┼─────┤│006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6月25日│THNO520308│├──┼──────┼──────┼──────┼─────┤│007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7月25日│THNO520309│├──┼──────┼──────┼──────┼─────┤│008 │102年1月14日│1,000,000元 │102年8月25日│THNO5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