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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

聲請人
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肇安
聲請人
伸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文
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對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4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伸海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93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並已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9213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四即4萬6260元(計算式:49,213x94/100=46,26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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