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聲請人
DILIGENTINT′L COR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明村(LIU,MING-TSUN)
相對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