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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龍縯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望
相對人
徐懷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53號、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44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費用,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經士林地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53號、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44號裁定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假扣押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士林地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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