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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相 對 人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92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02 號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分別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0,720元、571,080元、證人日旅費3,890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業經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聲字第1276號裁定核定),合計985,6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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