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蔡志堅即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志堅為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董事會(代股東會)議事錄呈送在案,又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蔡志堅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志堅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代股東會)議事錄、法人股東承認證明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