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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 原告
    戴錫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戴錫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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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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