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戴錫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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