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 原告戴錫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戴錫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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