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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5號

聲請人
蔡清華
相對人
上海老天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老天祿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選派上海老天祿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然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公司名稱皆為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與所提證物並不相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名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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