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蔡清華
- 相對人
- 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董秀蓮會計師為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55年間由聲請人之父蔡毓根所創立,目前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聲請人自相對人成立迄今均為股東,持股均為6 分之1 ,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第110 條第3 項之規定,自得聲請鈞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之董事蔡清國為執行業務之股東,其接任迄今已10餘年,從未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聲請人10餘年來多次質詢相對人營業狀況並要求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相對人之法定代裡人蔡清國均置之不理,足認蔡清國未履行其法定責任。另蔡清國於99年間以其配偶周映明名義獨資成立祿大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祿大公司),經營與相對人相同之業務,並於網站上宣稱:「‧‧‧於1966年移址至成都路56號並改制為『上海老天祿食品』,目前公司已交棒給二代負責人。為讓正宗道地上海老天祿家傳滷味永續經營及發揚光大,第二代負責人蔡清國,創立二代品牌『祿大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方式以網路行銷為主,將與『上海老天祿』共同攜手為消費者服務,讓『上海老天祿』與『祿大』成為臺灣滷味糕餅代表!」,又蔡清國及周映明於101 年12月間祿大公司在臺北市松山車站設櫃營業時,以相對人及祿大公司董事長名義聯名祝賀,而祿大公司之販售櫃位現場居然使用印有相對人名稱之手提袋供顧客購買祿大公司之滷味食品,櫃位牆面並張貼「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是相對人以其資源及品牌商譽供祿大公司行銷之用,然兩家公司為競爭之同業關係,蔡清國負責此2 家公司之實際經營,已嚴重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忠實義務及第108 條第3 項競業禁止義務,且違背相對人利益而圖利祿大公司,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為維護相對人及其餘股東之權益,爰請求鈞院能准許選派董秀蓮會計師為檢查人,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並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於裁定選派檢查人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主張略以:相對人為第三人蔡毓根所創立,聲請人名下之出資額為蔡毓根所有,聲請人僅為掛名股東,無權行使股東權利,故聲請人無權聲請選派檢查人。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行為,顯然係欲假藉查帳以遂行其高價出售相對人公司股權之目的,聲請人之行為係恣意擾亂相對人正常營運,若放任其任意檢查,將影響相對人營運及權益,應駁回聲請人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6.67% 股份等情,此有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足憑,堪可信實。且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限制,聲請人具備前開要件,業如前述,自非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並得由本院依首揭公司法之規定選派檢查人。
㈡聲請人建議選派董秀蓮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本院審酌董秀蓮會計師係逢甲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建昇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現職為安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是以董秀蓮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會計師董秀蓮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