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城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光
- 代理人
- 姜志俊律師
- 相對人
- 城市心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星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條向本院聲請裁定相對人城市心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惟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10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25、28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