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吳信宏
- 上訴人
- 吳美君
- 上訴人
- 吳信雄
- 兼前列三人
- 共同代理人
- 吳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珏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34,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