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馬紹屏
- 上訴人
- 馬紹妍
- 被上訴人
- 馬紹和
馬紹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紹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7,317元,上訴利益即2,256,829元(依馬紹偉起訴時潛在應有部份計算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