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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馬紹屏
上訴人
馬紹妍
被上訴人
馬紹和

       馬紹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紹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7,317元,上訴利益即2,256,829元(依馬紹偉起訴時潛在應有部份計算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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