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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彭南元

  • 原告
    廖宜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廖宜煌 廖宜勛 兼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廖辛秀蓮 同上 被   告 廖睿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廖本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予分割,並按附表二所載分割方式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睿媛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本聰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死亡,原告廖辛秀蓮為其配偶,另原告廖宜煌、廖宜勛及被告廖睿媛為其子女,兩造應繼分為每人四分之一。被繼承人廖本聰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然被告不同意將繼承之土地分割,以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如附表一之遺產准按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式及比例予以分割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如主文一所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廖本聰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應由被繼承人之配偶廖辛秀蓮、長子廖宜煌、次子廖宜勛及長女廖睿媛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等情,此有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廖本聰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或於協定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本院審酌兩造間就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又無法協議分割,則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將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爰將被繼承人廖本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予分割,並按附表二所載分割方式分配之。是以,原告所為如訴之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四、末按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命原告負擔其一部,負擔之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一)坐落雲林縣西螺鎮○街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5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四)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存款:新臺幣1,501,730元。 (五)臺灣銀行館前分行存款:新臺幣2,024,326元。 (六)新光銀行大安簡易型分行:新臺幣811,642元。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新臺幣4,854元。 (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新臺幣12,956元。 (九)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776股。 (十)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12股。 附表二: ┌────┬───────┐ │姓 名│ 比 例 │ ├────┼───────┤ │廖宜煌 │ 四分之一 │ ├────┼───────┤ │廖宜勛 │ 四分之一 │ ├────┼───────┤ │廖辛秀蓮│ 四分之一 │ ├────┼───────┤ │廖睿媛 │ 四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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