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薛中興林伊倫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原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安
被上訴人
捷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煒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小字第461 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7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03 年1 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有上訴狀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