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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姜悌文徐淑芬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86號

上訴人
莊宏順
被上訴人
陳美津
被上訴人
威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陳清水
被上訴人
科達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順
被上訴人
趙柏偉
被上訴人
張聰榮
被上訴人
華鳳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錦川
被上訴人
李允銘
被上訴人
廖祐祺
被上訴人
廖祐宏
被上訴人
陳俊雄
被上訴人
信馨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雙
被上訴人
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鴻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各就其不當得利數額加計自民國10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違反前開規定,其所為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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