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張秀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泓睿(原名:陳儁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儁霖(原名:陳俊霖)」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泓睿(原名:陳儁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