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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林春鈴

  • 被告
    梁正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正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澤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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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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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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