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河元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交通部台灣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伯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真律師
- 翁乙仙律師
- 陳誌泓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陸詩薇律師
- 張子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121 號給付工程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121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