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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原   告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元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木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林庭宇律師
陸詩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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