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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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