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科技有限公司因103 年建字第167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