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南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新亞科技有限公司、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