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建君
- 訴訟代理人
- 胡少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漢彰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耘豪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子
- 訴訟代理人
- 林孟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