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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進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進忠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 訴人進忠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2萬2,05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萬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25元(計算式:1萬3,380元+3萬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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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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