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進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進忠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
訴人進忠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2萬2,05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萬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25元(計算式:1萬3,38
0元+3萬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