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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進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進忠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元。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

訴人進忠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2萬2,059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萬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25元(計算式:1萬3,38

0元+3萬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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