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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邑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昌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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