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 原告
- 興富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
- 被告
- 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廉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廉永福為被告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名稱原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吳宜芬,嗣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更名為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廉永福,並於103 年6 月24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6 頁),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前揭變更係發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即103 年12月24日前之情事,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並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