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原告
興富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
被告
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廉永福為被告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名稱原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吳宜芬,嗣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更名為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廉永福,並於103 年6 月24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6 頁),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前揭變更係發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即103 年12月24日前之情事,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並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