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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9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9號

原告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盛孟
被告
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森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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