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9號
- 原告
-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瑞霞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盛孟
- 被告
- 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子森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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