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輯致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6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76,750元,及自10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276,75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