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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世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王怡茹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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