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9號
- 原告
-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昶凌
- 被告
-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