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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3號

原告
勁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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