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呂正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參佰肆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53,451,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723,6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