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03年度訴字第1004號
- 原告
- 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添壽
- 訴訟代理人
- 蕭偉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步青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代表人
- 楊志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原為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原為呂正華,於訴訟繫屬中因行政院組織變更,更易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人變更為楊志清,茲據改制後被告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相關改制資料(見本院卷第410-42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前於民國104年1月0日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3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系爭民事事件有關原告有是否有可歸責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所涉民事法律關係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經原告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揭民事判決明確,因認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經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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