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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參佰肆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53,451,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723,6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