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 原告
-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聯益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良
- 被告
-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金榜
- 被告
- 人
- 被告
- 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芸亦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吉聖工程行即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拾壹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拾壹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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