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8號
- 原告
-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盧梅雀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章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興
- 被告
-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龍
- 訴訟代理人
- 杜家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閔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顯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吳秀元
林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