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源賞總合創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游金枝
上列上訴人間因103年建字第4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各別提起上訴到院,各請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依上訴人即原告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另依上訴人即被告源賞總合創設有限公司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按上揭數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