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一總營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國驊營造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44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