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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原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宇晁律師
被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月嬌
被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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