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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若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36 萬0,879 元,及自民國102 年12月2 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18 萬6,756 元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其餘1,117 萬4,123 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36 萬0,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2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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