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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訴人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上訴人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上訴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上訴人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上訴人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訴人
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
上訴人
林元欽即佳盛企業社
上訴人
威峰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威柏
上訴人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賴郁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原將科技有限公司、晃朗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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