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 上訴人
-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郁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伯
- 被上訴人
- 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萬益
- 被上訴人
-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義
- 被上訴人
- 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卓飛
- 被上訴人
- 原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良
- 被上訴人
- 晃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一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4年8月4日,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