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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告
淶洇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雄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被告
雅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新
被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蘇致諭

      黃尹賢

      王曹正雄律師

      沈宗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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