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律詔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依婷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李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㈠本訴部分:上訴人陳律詔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4,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陳律詔繳納;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㈡反訴部分: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律詔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5,275元,均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