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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隆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猶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昱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2,2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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