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弘懷
- 代理人
-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
保險費繳納證明文件、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
等)。
四、請說明自民國10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除101年任職於前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
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
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
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
等)。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3月19日起至103年3月1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含管理費)1萬7000元之房屋租賃契
約、聲請人就房租每月部分負擔5000元之租金轉帳明細。
八、聲請人每月電話費300元、文具用品200元、網路費650元等
繳費明細或轉帳明細。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待業中,如是,如何負擔每月1萬
5650元之必要支出?
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