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毗礽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雖於前置更生調解聲請狀列明代理人趙興偉律師為法
扶律師,然所檢附之委任書非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書,
請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書。
二、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10×34=4,
760元】。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保險費、房屋租金、醫藥費)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
狀況並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1、10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
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
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
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擔任傳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股東之時間、股份
價值及自100年起至今之股利盈餘分派明細,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
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
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
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