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介宇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鎧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諶亦蕙律師
- 被上訴人
-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後,於同月23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以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 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