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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薛中興宋雲淳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訴人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鎧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被上訴人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後,於同月23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以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 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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